统计法实施条例公布 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发表单位:高明发展规划与统计局  发表时间:2017-07-21
 统计法实施条例公布 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1987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为全面有效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一步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既要满足国家宏观决策对统计资料的需求,又要切实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统计调查的有效性和质量。为兼顾好两方面的利益,条例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包括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严格要求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明确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条件和时限,以及明确国家统计标准的地位等。

二是加强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为加强对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控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条例对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专章规定,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报送义务和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机关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是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主体、权限及要求。包括:区分不同统计资料,明确公布主体及权限;为避免因简单对比统计数据产生误解,规定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四是强化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条例列举了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具体情形和统计造假行为的典型做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例如,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的,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的实施,是统计法治建设的又一里程碑,也是统计工作的一件大事。《条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对统计工作的战略要求,吸收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改革发展取得的一系列成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统计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要求,既是对《统计法》规范的具体化,也是对《统计法》的有力补充。

《条例》设定了许多切合当前统计工作实际、能有力推动统计事业发展的创新性制度,我区将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在全区掀起学习宣传的热潮和良好氛围,同时借助创新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统计工作新常态下,围绕强化统计责任担当、完善统计机构建设、严明统计调查管理、推进统计公开透明、规范统计监督管理等重点,大力提升我区统计工作水平,全面深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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