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
收 费 项 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一、耕地开垦费 | 每平方米 | 28元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46号 | 1、根据明财基费〔2015〕3号、佛财基费〔2015〕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财税〔2014〕77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 2、根据明发改价〔2016〕22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文规定,从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省、市县级收入的耕地开垦费。 |
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加收20元。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46号 | |||
二、土地闲置费 | 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 根据明财基费〔2015〕3号、佛财基费〔2015〕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财税〔2014〕77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闲置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土地闲置费。 | |
三 、农民建房收费 | 粤价[2002]116号 | |||
1、土地证书费 | 每证 | 5元 | 补换证书也按此规定收费 | |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95]62号、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2号和明府字[1996]14号文规定执行。 | 1、根据明发改价〔2014〕31号、佛价〔2014〕74号、粤财综〔2014〕8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文规定,中央、省属国有矿山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下调15%缴交;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下调5%缴交。 2、根据明发改价〔2016〕22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文规定,从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省、市县级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粤府办〔2016〕67号)要求,从2016年7月1日起,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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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矿权使用费 | 每平方公里每年 | 1000元 |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明价[2008]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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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绿化补偿费 | 平方米 | 100元 | 明价函〔2010〕16号 | 1、根据明财基费〔2015〕3号、佛财基费〔2015〕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财税〔2014〕77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绿化补偿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绿化补偿费。 2、根据明发改价〔2016〕22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文规定,从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省、市县级收入的绿化补偿费。 |
七、河道采砂管理费 | 每立方米 | 粤价〔2013〕209号、 佛价〔2013〕135号、 佛价[2009]42号、 佛价[2003]173号 |
根据财税[2017]20号文件,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
(1)主要河道 | 每立方米 | 1元 | ||
(2)其他河道 | 每立方米 | 1.50元 | ||
八、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 粤价函[2000]160号、 明价函[2000]093号 |
1、根据明财基费〔2015〕3号、佛财基费〔2015〕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财税〔2014〕77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2、根据明发改价〔2016〕22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文规定,从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省、市县级收入的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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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用河滩地、堤防地(一次性) | 每平方米 | 25元 | ||
(2)占用河道水面(一次性) | 每平方米 | 50元 | ||
(3)临时占用 | 月/每平方米 | 1元 | ||
九、水土保持补偿费 | 明价[2010]19号 佛价[2010]40号 粤府[1995]95号 |
1、根据明财基费〔2015〕3号、佛财基费〔2015〕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财税〔2014〕77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2、根据明发改价〔2016〕22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文规定,从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省、市县级收入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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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 | 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 | 1元 | ||
(2)采石、烧瓷、烧砖等经济活动 | 0.8元 | |||
(3)开矿生产活动 | 0.5元 | |||
(4)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 0.3元 | |||
十、水资源费 | 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 | |||
(一) 地表水征收标准 | ||||
1、城乡生活取用水 | 立方米 | 0.2元 | 由公共供水管道及其他附属设施向农村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工程收费标准为0.02元/立方米 | |
2、生产、经营取用水 | 立方米 | 0.2元 | ||
3、核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 | 立方米 | 0.005元 | 生物质能发电的火电厂减半征政 | |
4、水力发电取用水 | ||||
①大中型 | kwh | 0.007元 | ||
②小型 | kwh | 0.005元 | ||
5、其它取用水 | 立方米 | 0.2元 | ||
(二) 地下水征收标准 | 详见文件 | |||
十一、污水处理费 | ||||
中心城区(旧荷城及西江新城片区、河江开发区) | 明发改价〔2016〕53号 | |||
1、居民 | 每立方米 | 1.05元 | 按实际用水量计取 | |
2、非居民 | 每立方米 | 1.4元 | 按实际用水量计取 | |
十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不得收取) | 粤发改发电〔2014〕34号、佛价〔2014〕74号、佛价函[2011]41号、 佛人防[2010]27号、粤人防[2010]23号 |
根据明财基费〔2015〕3号、佛财基费〔2015〕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财税〔2014〕77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
(一)新建、扩建、改建9层(含)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其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根据粤发改发电〔2014〕34号、佛价〔2014〕74号文件,企业缴交标准按92%收取,即企业按每平方米23元标准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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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条件等限制,不能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根据粤发改发电〔2014〕34号文件,企业缴交标准按92%收取。 | |||
(三)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不合格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拒绝补救或确实无法补救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标准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根据粤发改发电〔2014〕34号文件,企业缴交标准按92%收取。 | |||
十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根据明财基费〔2015〕3号、佛财基费〔2015〕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财税〔2014〕77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 | |||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基建投资额 | 4% | 粤价[2003]160号、 明价[2003]76号、 计价格[2001]5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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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一律不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私人自建自住又有从事商业性质的房屋,如以商业性质报建的,可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 | 粤价函[2009]849号 | |||
(二)建设临时建筑应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交标准按照永久建筑的80%计算。 | 明府办[2009]15号 | |||
佛山市高明区沧江泵站管理处 | ||||
收 费 项 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船舶过闸费 | 根据明发改价〔2016〕22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文规定,从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省、市县级收入的船舶过闸费。 | |||
1、船舶按船检部门核定的装载吨位计收 | 每吨(次) | 0.5元 | 明价字[2000]055号、 粤府[1993]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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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竹木排筏按扎排体积计收 | 每立方米(次) | 0.5元 | ||
佛山市高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 ||||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 | 明发改价〔2017〕4号、佛发改收〔2017〕3号 、粤发改价格〔2016〕858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1、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2、除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 3、不动产登记收费中涉及土地登记(证书)的收费仍按照《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的规定执行,对企业实行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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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 每件 | 80元 | ||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购买、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 ||||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 ||||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 ||||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 ||||
说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 ||||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 每件 | 550元 | ||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 ||||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 ||||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
5、地役权 | ||||
6、抵押权 | ||||
说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
1、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
2、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 ||||
(四)收费优惠减免 | ||||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费的:按规定类别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2、 |
||||
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
3、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 ||||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
收 费 项 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绿化补偿费 | 平方米 | 100元 | 明价函〔2010〕16号 | 根据明发改价〔2016〕22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文规定,从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省、市县级收入的绿化补偿费。 |
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
收 费 项 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 | 明发改价〔2017〕4号、佛发改收〔2017〕3号 、粤发改价格〔2016〕858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1、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2、除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 3、不动产登记收费中涉及土地登记(证书)的收费仍按照《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的规定执行,对企业实行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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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 每件 | 80元 | ||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购买、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 ||||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 ||||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 ||||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 ||||
说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 ||||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 每件 | 550元 | ||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 ||||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 ||||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
5、地役权 | ||||
6、抵押权 | ||||
说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
1、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
2、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 ||||
(四)收费优惠减免 | ||||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费的:按规定类别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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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
3、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 ||||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建设房产所 | ||||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 | 明发改价〔2017〕4号、佛发改收〔2017〕3号 、粤发改价格〔2016〕858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1、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2、除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 3、不动产登记收费中涉及土地登记(证书)的收费仍按照《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的规定执行,对企业实行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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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 每件 | 80元 | ||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购买、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 ||||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 ||||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 ||||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 ||||
说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 ||||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 每件 | 550元 | ||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 ||||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 ||||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
5、地役权 | ||||
6、抵押权 | ||||
说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
1、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
2、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 ||||
(四)收费优惠减免 | ||||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费的:按规定类别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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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
3、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 ||||
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 | 明发改价〔2017〕4号、佛发改收〔2017〕3号 、粤发改价格〔2016〕858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1、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2、除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 3、不动产登记收费中涉及土地登记(证书)的收费仍按照《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的规定执行,对企业实行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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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 每件 | 80元 | ||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购买、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 ||||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 ||||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 ||||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 ||||
说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 ||||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 每件 | 550元 | ||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 ||||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 ||||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
5、地役权 | ||||
6、抵押权 | ||||
说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
1、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
2、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 ||||
(四)收费优惠减免 | ||||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费的:按规定类别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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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
3、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 ||||
二、污水处理费 | 明发改价〔2016〕53号 | |||
1、居民 | 每立方米 | 1.05元 | 按实际用水量计取 | |
2、非居民 | 每立方米 | 1.4元 | 按实际用水量计取 |